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施淳允 被告 劉吉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4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趙耘寧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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