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3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三一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清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營業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叁萬叁仟捌佰零陸│EA0五一二0四││││限公司│││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