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國雄律師
林秋萍律師 吳文升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且共同被告丙○○、丁○○在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兼禁止接見通信,並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及同年五月三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乙○○、甲○○經訊問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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