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昱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金鳳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之原告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本件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茲非當事人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其上訴顯不合法,且屬無可補正,依上說明,自應予以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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