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營小字第711號
原告 郭孟訓
被告 葉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營小字第7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2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110年3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黃玉真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