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838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告 徐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15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