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09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0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申請營利事業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096號聲請人 許秀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7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裁字第768號裁定聲請再審,無非抒陳相對人如何違法,並未表明原確定裁定有何該當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各條款之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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