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46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賭博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