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04號原告永勤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府法訴字第095001105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6月2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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