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9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楊秀玉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6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7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5月26日至144年5月25日止共5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6月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4年5月26日邀同陳
泛錦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指數加年率百分之1減去政府補貼利率百分之0.125計算機動調整,按月計付,借款期限為15年,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又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遲延,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4年5月26日邀同陳泛
錦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420,000元,約定利息自第一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0.95計算機動調整;第二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76計算機動調整。借款期限為15年,按月計付,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又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遲延,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四)、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4年5月26日邀同陳泛
錦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673,500元,約定利息自第一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6.37計算機動調整。借款期限為15年,按月計付,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又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遲延,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五)、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94年5月26日邀同陳泛
錦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立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16,500元,約定利息自第一年起按聲請人銀行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3.95計算機動調整。借款期限為15年,按月計付,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計付違約金。又依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四條之規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遲延,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六)、詎相對人借得前開款項後,前三筆借款自95年2月3日起
,第四筆借款自95年3月13日起未再繳息,迄今尚餘本金3,093,772元未繳付,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房屋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主檔、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增補契約書(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5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9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榮華││341│建│││174.31│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鄉○○○段│住家用、│4│4││││││││││8││││全部││││0│榮華街88巷1│341地號│加強磚造│3│3││││││││││6││││││││6│弄36號││、2層│‧│‧││││││││││‧││││││││││││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