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新竹市○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泰銀行)於民國
(下同)94年12月31日與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合併,誠泰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乙○○於89年9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銀行即原誠泰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9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31日至119年8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89年9月14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徵請第三人 吳金泉吳明珠 為連帶保證人,於89
年10月3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4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9年10月3日起至109年10月3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原採自實際借用日起第1個月至第12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2.32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採浮動計算;第13個月至第240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年利率百分之1.32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採浮動計算,嗣於91年12月18日改依第1個月至第24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2.84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第25個月至最後一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3.59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又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又相對人徵請第三人 吳世閔 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3月24
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3月24日起至98年3月24日止共5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自實際借用日起第1個月至第60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3.57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又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五)、詎上開兩筆借款分別自95年2月3日及95年2月24日起即未
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兩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分別尚欠本金2,028,932元,暨自9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9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違約金未償;及本金181,512元,暨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自9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增補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其他約定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5月1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
┌─────────────────────────────────────────────────────────────┐│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21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大庄││794│建│││68.02│全部│││││││││││││││├─┼───┼────┼────┼────┼────────┼─┼──┼──┼───────┼────┼──────────┤│2│新竹市││大庄││794-1│建│││5.72│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21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市○○路│新竹市大│住商用、│5│5││││││││││1│││平│全部│││1│3│5段320巷21號│庄段794│加強磚造│6│6││││││││││1│││方│││││││地號│、2層│‧│‧││││││││││3│││公│││││││││9│9││││││││││‧│││尺│││││││││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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