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679號債權人 賴鴻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政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5年11月5日」?㈣請陳報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