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楊佩螢
徐麗梅 林寬男 林金旺 陳思羽 蘇春蓮 劉慧君 兼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世達 上訴人 簡煌昌
林啟明 許泳朝 被上訴人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英華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周祖民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余姿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