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借據及債務人 羅咸坤 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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