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4,482,777元,應徵程序費用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