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 律師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8日具狀提起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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