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4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黎建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遲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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