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3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審理時當庭裁定命其於
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筆錄、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
法官陳清怡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