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 楊世溫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要旨欄關於被告姓名「楊世溫」之記載,因有誤寫之處,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惟上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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