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5號聲請人錢威諭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鈞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6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藍予伶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1錢威諭大溪區農會111年3月25日107,100元FA0000000泓發沙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