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朱芊藍 代理人 徐睿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二七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朱呂秀英 之繼承人,為瞭解朱呂秀英與 朱苡禎洪信專 就鈞院109年度訴字第27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所涉訴訟情形以釐清遺產狀況,爰依法聲請閱覽並抄錄、影印系爭事件卷證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朱呂秀英之繼承人,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且聲請人於該案件中為受監護宣告人即被繼承人朱呂秀英之法定代理人,同屬該案件之當事人,足認聲請人已釋明與前揭案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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