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34號原告 萬鴻章 被告 曾莉莉 TJENL.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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