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21號上訴人 黃文瑞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被上訴人柏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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