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債權人 許崇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菠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1萬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
票、本票),或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00)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