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281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理人 吳榮堂 債務人 蔡禪鵑 即 葉孆慧 之繼承人
蔡佳妤 即葉孆慧之繼承人
蔡爾健 即葉孆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孆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參萬貳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參仟參佰貳拾元⑵新臺幣壹佰肆拾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⑵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葉孆慧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