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王瑞彰 債務人 簡偉倫
匡載興
一、債務人簡偉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簡偉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匡載興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