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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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20號聲請人萬全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國材 相對人 林柏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9/20,其餘由原告負擔,案已確定。
二、查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及土地複丈費6,180元,合計27,970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6,572元(計算式:27,970×19÷2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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