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7號聲請人 黃首鑑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楊良成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楊良成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補本票正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