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美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含包裝袋陸只,驗餘淨重合計壹點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美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然案內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1.69公克,驗餘淨重1.6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所用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賴美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075、9729號提起公訴,因被告於107年2月25日死亡,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不受理,於107年4月1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107年3月8日屏醫醫政字第1070000524號函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6包(驗前淨重合計1.6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
1.6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1月14日調科壹字第10623027310號鑑定書影本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合計6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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