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斌(已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殘留第一級海洛因成分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案內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為0.2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文斌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屏東地檢署以106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起訴處分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海洛因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02公克,檢驗後檢體用罄)(保管字號:屏東地檢署106年度毒保字第234號,見106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卷第21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12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07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惟該海洛因既因驗後檢體用罄而不存在,至於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同毒品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