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42號原告 簡國善
于沛然 梁明麗 高浩森 被告和渼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和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733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4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5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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