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374號債權人 蔡宛庭 債務人 林平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平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載明完整之請求標的及數量(即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____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台端民國110年6月2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記載)。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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