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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