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