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具保人甲○○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孝慈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