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11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玄瑾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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