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22號

聲請人 陳王乖

代理人 陳倍倉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謝初男 等27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年111年11月30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依照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事,聲請調解。惟本件相對人 謝文正 於聲請調解前之110年10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依此狀況,本件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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