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詹金維 被告 邱進源
邱進明 黃益珍 邱進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訴字第483號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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