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原告 何雲榮
號被告 李美娜
愛樂音響社即 謝發修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