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8月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