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昭銘本件因被告竊盜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被告邱昭銘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張菁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