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22號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吳明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4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