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6號上訴人 吳進春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祤晴 (原名 吳佩珊 )、 胡家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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