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柏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貳包(合計驗後淨重肆點壹參陸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柏亹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咖啡包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2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咖啡包2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同時含有第二級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MA)毒品、第三級毒品甲苯基甲胺戊酮(Methylpentedrone、MPD)成分、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4-methyl-α-ethy1aminopentiophenone(MEAPP)成分一節,有該醫院民國107年3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25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7年度偵字第2021號卷第18至19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且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扣案咖啡包2包,固同時檢出第三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惟該部分第三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亦無從析離,自應併同沒收銷燬之,一併敘明。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 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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