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惠民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惠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惠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0年6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民國100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329號),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06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