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美琴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復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暨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於民國101年10月至103年7月間每月由友人資助2萬元,自103年8月5日起至東森房屋擔任秘書每月收入為15,935元,則ꆼ請請說明聲請人至東森房屋任職前有無工作收入?如有其收入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另應提出其友人資助其每月2萬元之證明文件到院。ꆼ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之薪資計算方式及每月薪資收入情形為何?其每月除15,935元之薪資收入外,有無獎金或其他收入?並提出其101年8月至同年10月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影本到院。
二、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子女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聲請人所扶養子女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並說明其子女有無收入(包含各類補助金等)?每月開銷數額為何?其主張每月需支出3,500元之扶養費用其計算依據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與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請詳細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自101年10月起至今,除前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依聲請人提供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知,聲請人名下有田賦、土地及車輛等財產共13筆,則請聲請人陳報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或鑑價報告。(如提出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鄰近土地之交易成交價證明等);又聲請人自陳名下車輛已報廢,並請提出相關證據為佐。
七、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提出以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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