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788號債權人 楊立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開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新台幣25,000元得計息之法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債務人李開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