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反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反訴原告聲明係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以反訴被告間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贈與有害其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由請求撤銷,而其主張對反訴被告乙○○之債權金額為150萬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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