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陳元圳 被告 魏益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同段280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清空遷讓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又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62,100元,有原告提出之109年房屋稅繳款書可佐,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