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 戴水森
呂清泉 呂水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蔡惠如 被告 蘇萬 訴訟代理人 蘇珀弘
蘇美月 被告 蘇南
呂天慶 洪棋旺 張忠良 張慶心 張文憲 蘇木松 蘇木峯 蘇木椿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木青 被告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豐麟 被告 張博洋
張福來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蘇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青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陸萬元,逕向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依被告蘇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青所提繪製分割方案,惟分割後土地價值恐有差異,各共有人有互相補償之必要。又因不動產之價值涉及專業性,顯有委請專業鑑定機關鑑定之必要,被告蘇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青亦同意預納費用。本院業已囑託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鑑定,惟因尚欠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60,000元未繳,已使訴訟無從進行。是為避免遲滯訴訟程序,茲限被告蘇木松、蘇木峯、蘇木椿、蘇木青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睿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鑑定費用60,0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羅永安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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